补写病历:与患者的对话

2017-09-25 纪光伟 健康报医生频道

一天下午3点多,来了一位50多岁的男性,拿着收费的单据要求补病历。这是一个单位的包工头,他一来就说,医生没有写病历,要求补病历。我了解了病人的情况,这是我前几天接诊的一个外伤的病人。


一天下午3点多,来了一位50多岁的男性,拿着收费的单据要求补病历。这是一个单位的包工头,他一来就说,医生没有写病历,要求补病历。我了解了病人的情况,这是我前几天接诊的一个外伤的病人。

我理直气壮地回答他:“我绝对是写了病历的。”

对方看我的态度很坚决,就缓和了口气说:“也可能是我们遗失了,你能不能补一份病历。”

补病历,这是有法律风险的,我当即拒绝了他的要求,并认真给他讲述了其中的原因:补一份门诊病历,我几分钟就可以完成,但这是我回忆的病历,是不准确的。如果有人拿着原始病历和补写的病历一对照,绝对是有不同的,万一打起官司来,医院就涉嫌伪造医疗文书。

包工头说:“我理解你的难处,我们不会这么无聊的。”

我只好联系医务科说明情况,医务科也同意我的意见,这样的病历不能补。我就让病人去医务科反映问题。

几分钟后,包工头回来了,一再让我补病历,甚至纠缠说,不补我们就说你本来就没有写病历。

我并不害怕,但也没有办法。我告诉他,要么医院盖章,证实病历为补记的;要么,我在病历后面写上患者病历遗失,根据回忆补记。包工头和保险公司协商的结果是采取了后一套方案。

包工头拿着病历离开了,我却陷入了沉思,在门诊这样的事情是经常会发生的。在有门诊电子病历的医院,这样的问题还好解决,重新打印一份就可以了,可是在门诊电子病历不完善的医院,又该具有哪些法律常识呢?

补写的病历不具备法律效应   根据《病历书写规范》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医生应在病人就诊时及时书写门诊病历。除有特殊规定的,门诊病历应由患者本人保管。因此,补记的病历是没有法律效应的。当然,病人如果仅为了报销,只要保险公司认可就可以了,就像我遇到的包工头这种情况。

补写病历的法律风险   医生每天都要接触很多病人,对每位病人的情况不可能记得很清楚,过一段时间后,对当时的印象会更加模糊,补写内容不会准确。一旦遇到“找茬”的人,发现两份病历有不同的描述,就会认为是虚假的病历。一旦打起官司,必输无疑。

遇到这样的情况怎么办   第一,要有法律意识,对门诊病人一定要书写病历,只要我们做到了,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回应没有写病历的说法。第二,向医院医务科汇报,取得医务科的指导。第三,对于实在无法拒绝的,病历上一定要写上:“因病人病历遗失,本病历为事后补记。”这样就可以从法律上规避风险。第四,要尽快完善电子病历,这样可以解决病历遗失的问题。

作者:纪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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