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11月1期起医院医生这些行为要倒大霉了!

2016-10-16 佚名 三甲传真

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重磅来袭!10月14日,国家卫计委公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宣布于2016年11月1日开始施行。我们注意到:办法对医院医生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提醒各医院和医生下列行为一定要千万注意了!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

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重磅来袭!10月14日,国家卫计委公布《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宣布于2016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我们注意到:办法对医院医生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责任。提醒各医院和医生下列行为一定要千万注意了!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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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10-19 1e0ece0dm09(暂无匿称)

    谢谢指点学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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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6-10-17 1dd8c52fm63(暂无匿称)

    了解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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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16-10-17 蓬莱阁

    天天这样子搞,没见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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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2016-10-17 1e1487afm65(暂无匿称)

    卫计萎天天摘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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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16-10-17 yushenfengzhan

    越是放屁医患纠纷越多,慰藉尾继续放屁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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