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

2017-10-11 阎红 健康报

近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采取7个方面举措,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近日,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提出,采取7个方面举措,完善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意见》要求:

一 完善辽宁省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供应保障信息系统功能,建立辽宁省短缺药品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

二 完善短缺药品监测网络体系和预警机制,实行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短缺预警报告制度,实行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短缺监测预警报告制度,实行医疗卫生机构短缺药品信息直报制度。

三 完善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和预警预报制度,根据短缺原因、短缺程度、影响范围等情况,及时启动省、市、县三级应对机制,定期发布《辽宁省短缺药品预警预报》。

四 探索建立智库优化用药指导制度,建立辽宁省短缺药品会商指导专家库,开展替代药品综合评价,探索建立和完善药物临床评价体系,组织开展清单内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为医疗卫生机构和患者提供临床用药指导。

五 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分级联动应对机制,联动会商机制办公室设在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短缺药品综合协调、监测预警,综合评估辖区内药品短缺信息和应对建议。重点强化省、市、县三级监测,及时分析、处理、上报短缺信息,增强综合应对能力。

六 实行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分类精准施策。

七 强化药品供应保障政策联动。

该省要求,规范药品购销秩序,督促购销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对违反合同约定,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或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逾期不改正的,取消该企业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资格,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其药品。要将药品采购按期回款情况作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和院长年终考评的重要内容。

作者: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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