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基药不纳入辅助用药 医师不**或遭通报

2019-04-14 佚名 中国县域卫生

4月11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在确定本院基本用药目录时,原则上同通用名的药品应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剂型、规格,并优先选择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原则上不应纳入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四川将全省执行国家基药目录,不再制定增补目录,原四川增补目录药品不再按基药

4月11日,四川省卫健委发布《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疗卫生机构在确定本院基本用药目录时,原则上同通用名的药品应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剂型、规格,并优先选择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原则上不应纳入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

四川将全省执行国家基药目录,不再制定增补目录,原四川增补目录药品不再按基药管理

同时,基药采购、使用方面,要求医疗机构须优先采购基药品种,医师须首选基药,否则将面临约谈、通报批评等处罚。在基药使用金额占比方面,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不得低于25%,三级乙等医院不得低于35%;二级甲等医院不得低于45%,二级乙等及以下医院不得低于50%;中西医结合医院(含中医医院)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下调5%,专科医院、民族医院均下调10%;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不得低于55%,村卫生室不得低于65%。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坚持全省“一中心、一平台”的药品采购工作思路,由省级部门统一组织公立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推动药品价格合理下降。鼓励探索医联体内基本药物统一配备使用。鼓励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等地区试行基本药物统一配送。加强采购配送监管和诚信记录,生产企业作为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合同,尤其要保障贫困、偏远、交通不便地区的药品配送。因企业原因造成用药短缺的,追究涉事企业违约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及时列入失信记录。

2009年以来,四川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在完善全省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减轻患者用药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办发布的新基药制度,基药“突出基本、防治必需、保障供应、优先使用、保证质量、降低负担”的定位得到进一步强化,其将作为临床主力,用以缓解“看病贵”问题。此次四川省发布的文件中,还特别从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监督的角度,提出建立优先使用基药的激励机制。

在落实基药制度,确保基药采购、使用量方面,四川省卫健委提出一系列要求,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

1.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不再制定增补目录。国家基本药物四川省补充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不再按基本药物管理

2.医疗卫生机构在确定本院基本用药目录时,原则上同通用名的药品应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剂型、规格,并优先选择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

3.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原则上不应纳入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目录。

4.鼓励以市或县为单位,以基本药物目录为核心,建立辖区内统一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和特殊病种药品目录。

5.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使用占比考核进行精细化管理,实行单独核算、合理调控、科学考核。

6.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医师予以约谈、公示、通报批评等,且与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

7.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对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采取约谈负责人、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限期整改。

针对企业关心的回款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向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资金。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算货款;对拖延货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在四川完善基药制度征求意见稿中,除了对医疗机构的行政要求之外,三医联动的内容也有所增加,特别是增加了医保相关内容。包括:

1.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

2.建立处方审核调剂环节的激励机制,制定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提高医疗机构对成本控制的积极性,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同时,加强临床使用监测评价。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立我省药品使用监测平台,实现与国家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构建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体系,重点监测基本药物配备品种、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保障以及处方用药是否符合诊疗规范等信息。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对基本药物从原料供应到生产、流通、使用、价格、报销等全过程动态监测。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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